231座生活垃圾燃烧厂信息公开及污染物排放报告
7月6日下午,芜湖生态中心、自然之友在北京联合发布《231座生活垃圾燃烧厂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这是2016年1月1日《生活垃圾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2014正式实施后全国已运行生活垃圾燃烧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第一次全面排查。
制定应急救援社会化有偿服务、物资装备征用补偿、救援人员人身安全保险和伤亡抚恤等政策,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动勉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革的投入。
完善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体系,努力实现本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办理办法》的要求,全面提高抵御气象、水旱、地震、地质、海洋等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工字钢电缆滑车型号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技术改革项目搀扶资金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办理办法》要求实施办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
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 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强化电信、电网、路桥、供水、油气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监控保卫。
第四条(支持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3.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4. 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办理体系。第五条(申报程序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按照报经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认定的本年度节能技术改革项目搀扶资金使用计划。
加强交通安全防控网络等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市经委。中央在沪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市经委。
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第七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革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搀扶主要采用奖励方式。
实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安全环保搬迁工程,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革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赐与奖励。2. 奖励金额按照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和应急救援、监察监管能力等建设,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八条 (审批和资金下达程序
1.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公允、公道、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
健全多方参与、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化解和预警应急机制,经审核同意后下达节能技术改革项目实施计划,并与有关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办理合同。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和管理制度。
按照项目办理合同的约定先期拨付50%的奖励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成后,建立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办理与监督
1. 市经委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革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采取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办理。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节能目标、验收标准、节能量核定事宜、专项搀扶资金奖励方式和金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建立公共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信用服务组织体系,节能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健全多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联动响应和联合惩戒机制,由政府委托的节能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对诚实守信者实行提供便利化服务等激励政策。
委托有资质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分阶段进行节能量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并进行确认。
加强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保护,市经委按照节能量核定结果对项目奖励资金进行清算后,讲清算意见和拨付或退款申请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经委的清算意见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或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
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5.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小我,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同时。
三年内不得申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落实部门办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级节能技术改革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搀扶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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